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
英文译名:Chinese Association for Research and Advancement of Chinese Medicine
英文缩写:CRACM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中医药研究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中医药专家、科技工作者与热心支持中医药事业的单位和个人等发起,依法由民政部批准登记成立,服务于医药行业和社会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发展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团结广大中医药界同仁和热心支持中医药事业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中医药界的学术研究与交流,促进祖国传统医药科技发展,促进中医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提高我国人民的健康水平和促进有中国特色的医药卫生服务。
第四条 本会在专业业务上接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在社团业务上接受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 开展国内外中医药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
(二)促进我国中医药继承和创新,组织编写中医药方面的专著和刊物及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整理和研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选和奖励中医药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
(三)为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贡献力量,面向海内外组织开展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新技术、新成果的交流与推广;协助开展相关健康产品的推广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学科发展需要组织举办医药、健康类的展览展示活动;
(四)举办全国性中医药专题讲座、论坛及培训,为促进中医药专业人才的培养服务;
(五)组织开展中医药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接受委托承担各级中医药综合性研究课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
(六)发挥本会专家资源优势,积极帮助支持中医药领域的单位和机构,特别是为中西部基层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指导;为繁荣中医药文化,面向社会大众开展中医药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长期从事中医药工作者;
获得主治医师、主管技师以上及相应技术职称(资格)者;
相关学科人员,在继承祖国传统医药学方面取得一定成绩者;
热心中医药事业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业与社会各界人士以及从事有关中医药医疗、保健的企事业单位(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须本会会员或分支机构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优先获得本会服务,如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学术会议,学术著作优先录入本会编印的刊物,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注重医德,努力学习,提高专业能力,积极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作贡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大会重要提案和决定;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和组织本会工作;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决定各专科分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朝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根据工作需要,代表本会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高级
顾问和专家顾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员会费;
国内外个人或团体捐赠;
政府有关部门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6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